来源:包头新闻网 小编:相里诗卉 发布时间:2013年11月06日
内容导读: 1986年出生的唐某,于2011年4月向包头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,价值219万元,首付了87万元后,剩余131万余元向银行贷款,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担保。贷款期限为36个月,但唐某于2013年初就出现了逾期还款现象,累计拖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余元。为此,银行向九原法院提起了诉讼,请求判令借款人、担保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。
1986年出生的唐某,于2011年4月向包头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,价值219万元,首付了87万元后,剩余131万余元向银行贷款,由汽车销售公司进行担保。贷款期限为36个月,但唐某于2013年初就出现了逾期还款现象,累计拖欠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余元。为此,银行向九原法院提起了诉讼,请求判令借款人、担保人共同偿还上述借款。
在诉讼过程中,根据银行的保全申请,法院依法扣押了该保时捷轿车。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协商,最后三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,将唐某所有的保时捷轿车过户给保证人某汽车销售公司,后者补偿唐某20万元的差价,然后由保证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3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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